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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Regulations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创建日期:2007-12-12 08-36-01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城市燃气是指人工煤气、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 (二)燃气供应企业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的企业。 (三)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的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四)燃气器具包括燃气灶具、公用燃气炊事器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热水、开水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交通运输工具、燃气冷暖机、燃气计量器具、钢瓶、调压器等。 第四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