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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政务公开
Affairs Open
城建支队案件办理程序
创建日期:2008-04-02 05-14-08
一、案件来源
1
、来电、来信、来人举报
2
、日常巡查
3
、新闻媒体曝光
4
、上级交办
二、初查核实
1
、不予立案。案件来源经核实情况不属实的不予立案。
2
、移送有关部门。不属职权范围内的违法行为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3
、现场勘察,违法事实存在的,下达停工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停工,存在其它违规行为的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三、立案审批
属于立案范围的,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填写立案审批表,按规定程序报批立案(办案人意见、部门领导意见、分管领导批示)。对报批立案的案件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审核并决定是否立案。
四、调查取证
两人以上进行调查和取证,调查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等材料。 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地收集证据,收集证据必须遵守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一般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现场勘验笔录。
五、案件调查报告
在案件处罚审批前办案人应填写《案件调查报告》,《案件调查报告》包含案件的基本事实、争议要点、证据及拟办意见等。
六、处罚审批
办案人建议、部门领导批示、相关部门领导会签、分管领导复核、主管领导批示。
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1
、陈述、申辩权。应当向当事人送达陈述、申辩权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2
、听证权。较大数额罚款的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行政机关书面或口头提出听证要求,否则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在3个月内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举行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听证会的日期、地点。
八、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处罚审批的意见,行政机关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九、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申请复议,行政机关六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卷宗材料交人民法院审查,强制执行时间由人民法院决定。当事人如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时间视复议决定或法院判决书待定。
十、结案
填写结案审批表
附:送达注意事项
1
、送达文书应交受送达人本人,如本人不在可以交给成年家属或所在单位负责人代收。
2
、如系代收,收件人应在代收人栏内签名或盖章,并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3
、受送达人或代收人拒绝接收或不签名、盖章时,送达人可邀请其邻居或其他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书留在其住处,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和送达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视为已经送达。
4
、邮寄方式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取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5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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