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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建监察支队在党员中开展“七比竞赛” 扎实推进创先争优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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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政务公开
Affairs Open
城建监察支队行政执法依据
创建日期:2008-04-02 05-16-40
行政处罚(共115项)
1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
2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3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
4
、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不构成犯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八条
5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6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
7
、建设单位违反《建筑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二条
8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三条
9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五条
10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条
11
、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五十四条
12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13
、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14
、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15
、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16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17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18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19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20
、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21
、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22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23
、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24
、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25
、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26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27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28
、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29
、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30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31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32
、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33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34
、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35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36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37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38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39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40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条
41
、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
42
、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
43
、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
44
、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
45
、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
46
、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二条
47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48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
计活动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49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50
、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51
、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52
、未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擅自供水的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53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或者出卖《资质证书》的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54
、年检不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继续从事安装、维修业务的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55
、由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原因发生燃气事故的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56、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移动燃气计量表及表前设施的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57
、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生产的或者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的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58
、聘用无《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安装、维修业务的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59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安装、维修的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60
、无《资质证书》的企业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61
、无《岗位证书》,擅自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的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62
、以个人名义承揽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的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63
、未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进行地下工程建设的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64
、大型地下工程的设计文件未按规定进行设计审查的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65
、擅自改变地下工程原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的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66
、因施工不当或未对临时破坏的地表地貌及时恢复,对城市交通和生活秩序造成不利影响的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67
、因开发建设地下工程导致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或地下管线等设施造成损失、人员伤亡或影响建筑物、构筑物正常使用的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68
、因人为因素造成地下工程发生火灾、水灾、爆炸、污染和其它损失的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69
、在使用或装饰装修中擅自改变地下工程的结构设计的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70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71
、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72
、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73
、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74
、骗取、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75
、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76
、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77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78
、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79
、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80
、不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81
、施工图审查机构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82
、施工图审查机构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83
、施工图审查机构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84
、施工图审查机构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85
、施工图审查机构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86
、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87
、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五条
88
、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五条
89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规定,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90
、未按规定编制城市或企业抗震防灾规划,综合抗震防御体系区域规划的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91
、新建工程未按规定进行抗震设防的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92
、未按规定进行抗震加固的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93
、未按规定拆除震损房屋、工程设施及设备的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94
、未按抗震设计规范设计或擅自提高、降低抗震设防标准的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95
、擅自更改或取消抗震设防措施的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96
、使用未经抗震鉴定的新技术、新材料或新结构体系的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97
、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98
、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99
、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的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100
、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101
、建设工程投资估算、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和竣工结算,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或者由有编制能力的单位编制的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102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超越资质核定的范围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103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故意少算、高估冒算工程造价的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104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串通虚报工程造价的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105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涂改、出租或者转让资质证书的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106
、未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或者造价专业人员资格,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107
、建设单位违反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108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109
、排污者不按期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
《安徽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110
、
擅自将污水直接排入水体,规避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
《安徽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112
、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企业谎报实际运行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骗取城市污水处理费的
《安徽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113
、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节约用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
《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114
、拒不安装生活用水分户计量水表的
《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115
、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必须按规定的期限缴纳。逾期不缴纳的
《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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